(2007.04.17)
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这一针对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查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查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据了解,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是否所有法律列明的中介机构都有担任管理人的能力,值得探讨。因此,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审慎确定进入管理人名册的资格和条件。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管理人报酬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前者根据管理人工作时间计酬,后者根据债务人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计酬。
企业破产法和这一司法解释将同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新华社专供信息) |